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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2019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附件 3 

2019 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 府工作报告要求,为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稳妥有序推 进煤电规划建设,促进地方脱贫攻坚,助力蓝天保卫战、北方地区 清洁供暖,提升煤电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19 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 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 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 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 机组 2020 年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 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 号) 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 2019 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列入 2019 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 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 2019 年 12 月底前完成拆 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 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 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 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 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 项目,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停工并予以处罚。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总站、中心站要停止其质量监督注册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 业不予并网。 结合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电力、热力供需形势, 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等,研究适时按需分类将取齐(补齐)手续的停 建、缓建项目移出《关于印发 2017 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 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727 号)确定的 2017 年停建、缓建 项目名单。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发布 2022 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有序的原则, 分类指导各地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的核准、 建设工作。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色和橙色的省份,要暂缓核准、暂 缓新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按需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 设时序。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电 和外送电源项目,采取省间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以及加强需求 侧管理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需求的,要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国 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征求相应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意见,按需有序核 准、开工建设省内自用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优先开 工建设扶贫项目、民生热电、煤电联营、必要的电网支撑以及园区 配套项目。 (三)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的地区, 在落实上述要求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核准、 新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规模。 对于装机充裕度为绿色的地区,确需核准、开工建设省内自用 煤电项目的,要遵循有序适度原则,合理安排时序,避免集中核准、 集中开工;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合理控制建设节奏,  防范出现新的煤电产能过剩。 对于落实上述要求不力的,依法依规约谈问责相关省份能源主 管部门和企业。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所有煤电 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 机组)。 严控各地煤电新增产能。装机充裕度为红色和橙色的地区,原 则上不新安排省内自用煤电项目投产,确有需要的,有序适度安排 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装机充裕度为绿色的地区,也要优先利用 清洁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源项目,并采取省间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 补,加强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应急备用电源、应急调峰储备电源 作用等措施,减少对新投产煤电装机的需求。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 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 为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在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的同时,探索 研究清洁能源发电与煤电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推动北方地区清洁 取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指导有关省份在煤电投产规模内,优先安排扶贫项目、民生热 电、煤电联营、必要的电网支撑以及园区配套项目投产;同等条件 下,优先考虑有效发挥作用的煤电应急调峰储备机组。 (一)对未列为 2019 年投产、应急备用电源、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但实际并网发电的项目,约谈和问责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 项目单位,2020 年不再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 机构不得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对其他项目,工程进度明显加快,存在提前投产特别是 有可能提前至 2019 年投产的,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引导项目 单位,采取措施合理控制建设工期。

 六、按需推进煤电应急工作 在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的同时,为妥善应对高峰时段电 力缺口,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应急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电力系统 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根据《煤电应急备用电源 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 号)、《关于煤电应急调峰 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 号)等相关 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 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做好相关工作。 认定为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纳入该地区年度煤电淘汰关 停产能完成任务,并同时享受煤电淘汰关停产能最多不超过 5 年发电权等政策,不再享受等容量替代支持政策。列为应急调峰储备电 源的机组,参照执行标杆电价;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安排纳入 本地区下一年度投产计划;不纳入现役煤电装机统计范围。

 七、统筹节能环保改造工作 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在2020 年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 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 依托现有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 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共同推进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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