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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丝路电商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不断拓展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空间,推进丝路电商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快推进丝路电商发展十一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外汇管理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福建省邮管局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加快推进丝路电商发展十一条措施

为充分发挥福建区位与侨台优势,拓展福建跨境电商与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空间,努力打造“丝路电商”核心区、先行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增创福建外贸新优势,构建“优进优出”新格局,推动跨境电商成为我省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制定支持措施如下。

一、加强丝路电商主体建设

(一)推进试点建设。支持厦门市用足用好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着力在跨境电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做大做强跨境电商产业。支持福州、泉州、平潭、莆田复制推广全国跨境电商综试区成熟经验做法,积极向国务院争取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支持福州、平潭跨境电商保税进口试点城市拓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支持泉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政策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提升综合服务。持各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商平台拓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供交易、物流、仓储、通关、支付、结汇、退税、结算、融资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外仓开展B2B2C、B2B、B2C等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积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创新服务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厦门外汇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二、加快丝路电商产业集聚

(三)壮大业务规模。支持各类企业利用海外侨商贸易网络和人脉资源优势,整合境内外市场、仓储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体系,打造全球供应链集中采购平台,做大跨境电商业务规模,开拓海丝沿线国家地区市场对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或加注“DS”标识方式开展B2B、B2B2C、B2C业务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达到一定规模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侨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打造特色园区。支持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宁德等地充分利用传统产业优势,以及跨境电商综试区、保税进口试点城市、对台海运快件试点城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建设各具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或特色小镇在人才培育、冷链物流、仓储配送、融资便利等方面不断完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集聚入驻,培育壮大中小微电商企业。对服务企业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园区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拓宽丝路电商跨境通道

(五)拓展跨境物流。支持各地市对企业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所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给予扶持。着力打造闽台跨境电商物流黄金通道,做大闽台海上快件规模,持跨境电商仓储物流服务企业拓展国际海、空货运专线。对达到一定运营规模国际(海上)快件运营企业开设海、空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

(六)推进海外仓建设。引导企业到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海外仓。探索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自贸保税总仓,在海丝沿线地区设立自贸分仓,吸引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货物通过福建口岸分拨至全国各地。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海外仓储管理系统推动海外仓运营数据与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对接,打通供应链数据通道。积极对接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带动福建企业出口达到一定规模跨境电商海外仓运营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开拓沿线市场。利用广交会、京交会、国际进口博览会,以及跨境电商厂商对接会等活动,积极对接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知名供应商、品牌商等上游供应链资源,推动我省福州、厦门、平潭等地做强做优保税进口,打造区域进口商品集散中心。鼓励亚马逊、eBay、谷歌、阿里巴巴等国际知名平台与我省鞋服箱包、家具家居、工艺配饰、户外体育等优势产业融合,扩大对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跨境电商出口。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战略对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电子数据传输和认证、隐私保护等方面,探索开展跨境电商物流、通关等全产业链服务合作,推动与海丝沿线国家市场大融合、产业大联动、政策大协作、利益大共享。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四、优化丝路电商发展环境

(八)提升通关便利。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支持综合服务企业做好进出口货代衔接,支持企业在船抵达港口前提前换取进口提货单。实行账册盘核等监管环节后移,优化海关查检合一流程。探索建立商品全球质量溯源服务体系,推动实施核查库存数量管理方式,降低网购保税进口货品查验率抽检比例,提高查验精确性。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广监管场所CT设备智能审图应用,提高机检查验效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九)优化监管服务。支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适用“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办理报关。推动B2B、B2C出口按《进出口税则》4位税号简化申报。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探索“先入区、后出口”的跨境电商保税出口业务模式。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人开设外汇结算账户,鼓励银行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跨境结算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厦门外汇管理局

(十)完善公共平台。支持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以及邮政、海外仓、金融机构、快递物流、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系统,推动全省跨境电商业务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并逐步为莆田、宁德、漳州等非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商提供通关监管服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给予运维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口岸办)、福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

(十一)健全支撑体系。进一步发挥好福建省电子商务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组织、研究、培训、统计等跨境电商发展支撑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仓单质押等服务。支持省市跨境电商协会、园区、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深入开展跨境电商课题研究,加大跨境电商业务实操培训,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和福建品牌出海。开展跨境电商统计监测试点,探索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和邮件、快件进出口统计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邮政管理局、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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