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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车辆通行费将建立差异化机制

12月20日,《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在21日交通运输部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就“一法两条例”中提高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建立车辆通行费差异化机制、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等相关问题回应了社会关切。

未来以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于“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理念,创新收费公路制度,促进收费公路控规模、调结构、降成本、防风险、强监管、优服务,使公路事业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据了解,《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明确村道为公路的组成部分,将县道、乡道、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此外,还规范了收费公路融资渠道。

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该条例继2013年修正案和2015年修订稿后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吴春耕说。

取消省界收费站 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共分7章64条,其中除了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外,还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偿债期限和经营期限的确定原则,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表示。

据悉,修订草案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同时,修订草案提出将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魏东表示,首先要删除现行《条例》关于设置省界站的规定,明确收费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其次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新增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再次是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最后要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考量因素进行了明确,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现行《条例》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较少,缺乏必要的调整机制。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政府收费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因素。二是明确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多种因素重新确定。三是明确收费公路可以实行差异化收费,各省份应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魏东说。

收费高速公路路况良好

长时间以来,车辆通行费的缴纳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我国公路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车辆购置税、成品油消费税和车辆通行费。其中,车辆购置税主要用于公路建设,成品油消费税主要用于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车辆通行费主要用于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债务偿还,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回收。”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表示,若不收费就要收税,收税是全民负担,用不用路都要交税,收费是用路者负担,谁用路谁交费,不用路不交费,更加公平合理。

据孙永红介绍,由于收费体现了“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分别发展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不仅为高速公路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也使有限的公共财政收入可以集中用于普通公路,使普通公路的通行条件得到更好改善。

“高速公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其养护、运营、管理需要持续资金投入。目前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成品油消费税解决,一直存在较大缺口,导致普通公路路况水平远低于高速公路。”孙永红说。

为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续提供高品质通行服务,修订草案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保持路网运行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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