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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电影票款等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现金流来源

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答,明确了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包括PPP项目、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形成的债券或其他权利。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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