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9]16号《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16号公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16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5日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稳妥有序做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 156 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报文件
(一)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 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备案文件(以下统称申报文件)。申报文 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文件报送前,证券公司及相关主体应 当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情况 进行审查,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文件报送后,在审批或备案审 查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发起设 立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送申请。申报文件 包括基本类、主体资格类、专项类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 他相关文件。
(二)基本类文件是指发起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股权、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均适 用的申报文件,具体如下: 1. 申请报告或备案报告。 2. 相关主体就申报事项已经履行完备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相关主体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3. 证券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 系说明。 4. 证券公司及股权管理事务负责人承诺书,相关主体对可能 出现的违反规定或承诺行为事先约定处理措施的文件。
(三)主体资格类文件是指证明证券公司股东、持有证券公 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具 体如下:
1. 背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或金融业务 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实际控制人情 况说明等。
2. 入股证券公司的说明与承诺。
3. 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最近 3 年诚信证明文件。
4. 持股 5%以下的股东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 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最近 1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业务具有显著杠 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最近 5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境内主体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境外主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还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5. 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非货币财产出资 的资产评估报告。
6. 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体符合条件的证明文 件;实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如有)相关材料, 包括:申报表、背景资料、本人及所控制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 业诚信证明文件等。
7. (非金融企业股东适用)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 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8.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适用)所有合伙人背景情况说明;负 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符合股东条件的证明文件 和有关承诺。
9.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适用)对 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的风险处置 预案。 10. (控股股东、证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适用)对完善证券 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安排;对保持证券 公司经营管理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的相关自我 约束机制说明。
11. (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 的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适用)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 持在高水平,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 列的证明文件。
(四)发起设立证券公司除应当提交基本类、主体资格类文 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专项类文件:
1.公司章程草案,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内部管理制度,内部 机构设置及职能、营业场所和技术系统等情况说明。
2.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简历及符合任职资格条 件的证明文件。
3. 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外商投 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境外股东提交所在 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对其符合境外股东相关条件的说明函确有困 难的,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业务的境外优质律师事 务所等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函。 (五)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或者持有证券公司 5% 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按照《规定》应当报批或备案的,应当 提交基本类文件;涉及主体资格审核或备案的,还应当提交主体 资格类文件,但是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资本,以 及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方式增资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 调整,且未新增可以提名董事、监事的股东的,免除主体资格类 文件要求。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的,还应当提交以下专 项类文件:
1. (证券公司变更股权适用)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 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如适用)及公司登记文件。
2.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适用) 证券公司背景资料。
3. (证券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适用)证券公司背景资料、资产 负债表、财产清单、减资后模拟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4.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适 用)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公司验 资报告,证券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登记文件复印件。
二、过渡期安排
(一)《规定》施行前,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 例超过 50%的,《规定》施行后,原则上不得继续增持证券公司 股权比例。
(二)《规定》施行前已经入股证券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存 量股东),不符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自《规定》施行 之日起 5 年内,达到《规定》要求。 存量股东不符合《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在相关产品、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制基金 到期后 6 个月内完成规范,达到《规定》要求。
(三)存量股东按照入股时的承诺,《规定》施行后仍处于股 权锁定期的,存量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规定》关于股 权锁定期及股权质押限制的规定;股权已经质押的,质押协议到 期后,不得新增不符合《规定》的质押行为。
(四)存量股东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对照《规定》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上述情况的存量股东有关情况及规范方案,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证券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原 则上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修改公司章程,并报住 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
三、按照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 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 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并由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监督证券公司落实股权管理规 范工作,可以根据《规定》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 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证券公司、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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