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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能在20194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7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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