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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已于2019517日起在本所暂停上市。根据《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经本期债券发行人申请,本所同意本期债券于2019828日起在本所进行协议转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112154”,证券简称“12盐湖01”,发行总额50亿元,票面利率5.7%,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二、本期债券作为暂停上市提供转让服务的债券,在提供转让服务期间,参与本期债券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各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参与本期债券转让的受让方符合前条规定的条件。

三、转让服务期间,本期债券以净价方式进行协议转让,采用成交申报方式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

四、转让服务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为其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一)发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回售款等违约情况;

(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若本期债券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本所对其提供的转让服务将自动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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