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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9〕803号

深证上〔2019〕8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投资者询价及做市商提供双边回应报价(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7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做市商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 (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 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 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 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 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 提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做市申请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 供做市服务: (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超过 3 个月,并且在本 所要求的模拟交易期间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 (二)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专项测试; (三)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 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 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 (五)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六)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七)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做市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个合约品种的做市商数量和名单,并 向市场公布。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与本 所签订做市协议,明确提供做市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

 第三章 做市规则 

第十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做市协议开展做市 业务。 

第十一条 单个合约品种可以有多个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

 第十二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要求主做市商对特定期权 合约提供相应的做市服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使用指定的衍生品合约 账户和对应的证券账户,并报本所备案。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非 做市业务。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账户的,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本所备 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 

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第十五条 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提供双边报价,应当采用本 所规定的申报方式。做市商报价需包含买卖双边,且双边均标明价格和数量。

 第十六条 合约品种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小报价数量; (三)参与率; (四)合约覆盖率; (五)回应报价的最长回应时间以及最短保留时间; (六)其他做市指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指 标所作的具体要求。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具体合约品种的 做市指标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做市商可以根据做市业务需要,向本所申请提高持 仓限额。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 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 0.005 元, 或者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 于 0.001 元时,做市商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 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第十九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 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经本所 确认后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1 年以内不 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条 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指标,定期评价做市 商的做市情况。 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定期 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以及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 评价,并向市场公布。 期权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 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 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评价结果,对做市商给予适 当交易费用减免或激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做市商应当建立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主做市商的做市服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 可以将其调整为特定合约品种的一般做市商;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服 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 格,并向市场公告: (一)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6 个月中任意 2 个月未到达本 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或连续 6 个月均未获得 A 或 以上评价; (二)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 6 个月均未达 到本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期权合约存续期不足 6 个月的, 在其承担做市义务的存续期内均未达到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 定的做市要求;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做市商被调整为一般做市商的,1 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 同一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做市商对特定合约品种的做市资格被取 消的,1 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做市 商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不再为任何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三)存在操纵期权市场或合约标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商对全部合约品种做市资格被取消的,1 年以内不得重新 申请对任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及相关 系统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 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 处分,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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