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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0〕2号

     

  上证发〔2020〕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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