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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政策解读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改革举措,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一直以来还缺少一部专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行政法规。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1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进入了新阶段。《条例》的规定全面,内容详实,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凝聚了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

一、《条例》主要特点

第一,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第二,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比如,针对企业开办,《条例》明确,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三,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条例》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起草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作为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首部法规,从具体条款看,《条例》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触及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优化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制定《条例》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可以把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经验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撑。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国际上排名也大幅提升。同时,我国的营商环境还存在很多突出短板和问题,必须坚持不懈地再发力、再加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再发力、再加力可以从很多方面入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化法治保障,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三、《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条例》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在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方面,《条例》规定,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在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面,要求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等。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等作了规定。《条例》的两大亮点:一是明确了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营商环境优化方向,二是将营商环境优化聚焦在体制机制性问题。这意味着营商环境优化将更多从市场主体关切点出发,以市场满意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改善的重要标准,有利于提升企业投资积极性,改善市场主体预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改革的办法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避免出现避重就轻和选择性执行现象,有利于将营商环境优化推向纵深。

四、《条例》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条例》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明确,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我国对外开放的要求,与外商投资法关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系列政策的出台,加大了保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力度,将有力推动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五、《条例》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条例》明确,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随着《条例》及相关政策举措的逐一落实,首先,借助于基于统一负面清单管理的公平准入制度建设,可以为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创业发展机会。其次,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全面依法保护,以及通过政府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的转变、服务流程的优化,显著改善服务效率,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而减少企业发展阻力。最后,多渠道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可以更有效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职能,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六、《条例》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条例》尊重企业的物权和经营权,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让各类所有制企业做到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有利于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有助于全面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条例》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对于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以及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义重大。一是实施负面清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在电信、医疗、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领域,仍存在诸如出资规模限制、设立主体限制、软硬件标准等方面的门槛,实施更大力度放权,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于相关行业的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将是重大利好;二是有助于加强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三是推动中小企业的科创能力;四是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环境。《条例》明确,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这有助于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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