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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0〕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安全部、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2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修订如下:

一、删除财关税〔2016〕26号通知正文第二条中“、数量”。

二、对财关税〔2016〕64号:

(一)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共八处“、数量”和“和数量”。

(二)删除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中“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免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中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可以包括连续数个年度免税进口数量”、“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对于每个免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数量合计,不得超出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数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

(三)将通知正文第四条第(一)项第4点“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所核定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修改为“标注确认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

(四)删除通知正文第五条“,并对免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进行分析说明”、“以及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计划数量40%”和“和数量”。

(五)修改通知附件2至附件7表格有关内容,修改后的表格详见附件1至附件6。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XX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建议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

4、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5、20XX年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6、20XX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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