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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7号),我会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相关的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一并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9月6日

中国银保监会

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检查立项和实施程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根据监管备忘录等合作协议和对等原则,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对象的境外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境外监管机构联合我方且以我方名义对其监管对象的境内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立项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现场检查实行分级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根据监管需要,上级机构可以对下级机构的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也可以指定或建议下级机构对其直接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立项。

监管对象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属地监管机构)认为其所监管法人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提出现场检查立项建议。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职现场检查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编制本级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会签本级临时立项,对现场检查通知书统一编号,规范现场检查文书格式,汇总现场检查情况等。

未设置专职现场检查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指定一至两个部门负责本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立项

第五条 现场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常规检查适用年度立项程序,临时检查适用临时立项程序,稽核调查适用年度立项或临时立项程序。

第六条 银保监会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

(一)收集立项建议。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向同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各银保监局收集立项建议。前述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监管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合规情况、监管评级、系统重要性程度和被检查频度等,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提出立项建议,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等。

(二)征求意见。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和口径汇总立项建议后,征求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部门的意见,也可视情况同时征求有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三)反馈意见。拟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综合考虑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资源等因素,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决定是否采纳立项建议。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实施方式,预估检查时间、检查人数、费用预算等;不采纳立项建议的,应当明确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印发立项计划。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协调整合检查项目或检查资源,形成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报委务会议或主席专题会议审议,由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会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3月底印发。

第七条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和检查资源,参照银保监会立项程序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经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一般不迟于每年4月底印发。

第八条 因监管重点、检查资源、检查事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删减检查项目或对检查项目内容、实施方式、检查时间等进行调整的,由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于每年中期组织同级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理由,编制年度现场检查立项中期调整计划,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监管需要,经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现场检查。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需要临时立项的,应当于报批前会签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并于立项批准后及时将临时立项抄送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条 银保监局汇总辖内年度现场检查立项计划及中期调整计划,向银保监会报告。

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应当于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立项分别向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报告。银保监局应当于收到银保监分局临时立项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 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二)由上级部门部署下级部门实施;

(三)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可以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符合条件的境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四)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聘请资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境内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五)采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范围,结合“双随机”工作要求,成立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可包含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部门的人员。

检查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负责领导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协调与开展现场检查相关的重要事项,对《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进行审核并签字,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检查组廉政纪律、保密纪律负总责。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检查组设主查人,由检查组组长在检查人员中指定,负责进点前准备和检查现场的组织实施,协助组长把控现场检查的质量和进度,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组织整理、移交检查资料。

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主查人不得兼任其他现场检查组的主查人。连续担任主查人的,原则上应当与前一次现场检查离场至少间隔10个工作日。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检查组可以分为若干检查小组。每个小组至少包含两名检查人员,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可监督复核。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起草检查方案,经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审定后实施。

检查方案内容包括:

(一)检查依据、内容和范围;

(二)检查时间安排;

(三)与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四)检查组组长、主查人;

(五)检查纪律要求;

(六)其他必要内容。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该第三方机构起草检查方案,经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审定后实施。

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工作的,应当在检查方案中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等。

第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开展查前调查,收集检查对象的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内外部审计和检查情况等。

必要时,可以发放查前问卷,或者要求检查对象于指定时间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检查相关的制度汇编;

(二)一定时间内的收发文目录;

(三)组织架构及相关岗位人员名册;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项目需要,对检查人员开展查前培训。

查前培训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方案;

(二)检查对象情况及相关问题线索;

(三)检查方法和技巧;

(四)检查软件操作使用;

(五)检查注意事项;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通知书》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

《现场检查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通知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

(四)检查起止日期;

(五)检查组成员(含聘请参与检查的第三方机构人员);

(六)制发日期,并加盖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的本级机构印章;

(七)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通知书》可以向检查对象提前发出或于进点时当面递交。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公告》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于进点前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领取《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在《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起止日期内进点检查。

进点当日,检查组应当与检查对象举行进点会谈。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包括检查组成员、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点会谈原则上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进点会谈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

(二)出示检查人员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

(三)宣读现场检查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递交《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廉政情况反馈表》,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四)递交《现场检查公告》,提出公示要求;

(五)提出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

(六)确定双方联络人员;

(七)双方就与检查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进点会谈应当由检查组专人记录,形成《进点会议记录》,经检查组组长和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督促检查对象于进点后2个工作日内,在内网上发布《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现场检查公告》,在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非电子监控处设置意见箱。

第二十条 检查组有权调阅检查对象的文件制度、会议纪要、业务档案、财务凭证等与检查相关的资料。

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调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载明调阅资料名称、要求反馈资料的时限,以及检查组提出需求、收到资料的时间等,由双方联系人分别签字、保存。

对调阅的原始资料,检查组原则上应当于离场前退回检查对象,并在《调阅资料清单》上注明退回时间。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有权查看检查对象的办公、业务、财务、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统,以及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的工作邮箱。

检查组查看信息系统或工作邮箱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工作邮箱权限开放清单》一式两份,载明需要查看的信息系统或工作邮箱名称、要求开放权限的时限,以及检查组提出需求、取得权限的时间等,由双方联系人分别签字、保存。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有权约谈检查对象工作人员。约谈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可视约谈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第二十三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向检查对象出具《质询函》,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质询函》内容包括:

(一)检查对象应予说明的有关问题;

(二)检查对象反馈说明的时限;

(三)主查人签名;

(四)出具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检查组组长批准,检查组可以要求检查对象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检查特定内容,并对该部门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主查人批准,检查组可以就检查相关内容约谈检查对象外聘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需向检查对象以外的相关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了解情况时,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由银保监会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予以协助,也可以委托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或正在对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检查组予以协助;

(二)涉及跨银保监局辖区协查的,由银保监局出具《协查函》,可以要求该机构的属地银保监局予以协助;

(三)银保监局辖内的协查事项,由各银保监局自行确定相关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行使相关调查权。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调查对象出示《相关调查通知书》及执法证或工作证等合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认为检查对象存在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检查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检查组应当核实其中与检查相关的线索。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超出检查方案之外的问题线索,检查组应尽量予以查证;确实无法查证的,应当于离场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客观记录现场检查过程,对《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可以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情况合并记录。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内容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或线索;

(二)对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的初步判断和判断依据;

(三)相关证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字,由主查人或主查人指定的其他检查人员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需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的事实内容,组织起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般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定性表述。可以一个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也可以合并同类事实起草一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超过一份的,应当连续编号。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由主查人审核签字后,交由检查对象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检查发现的事实;

(四)出具日期;

(五)要求反馈的时限,并注明逾期未反馈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反馈的,视为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异议;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载明的事实持有异议且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主查人应当指定检查人员进行复核,形成《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异议复核意见》应当明确是否采信检查对象提出的异议,由复核人和主查人签字,附在相应《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之后,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检查对象的反馈意见,于离场前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并经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

检查组可视情况与检查对象就《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交换意见。

《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内容包括:

(一)检查对象名称;

(二)检查发现的事实;

(三)对检查发现事实的初步定性和定性依据;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撤离检查现场。

离场时,检查组组长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与检查对象进行离场会谈。

进行离场会谈的,离场会谈可以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主持,由检查组专人记录,形成《离场会议记录》,作为检查资料归档。

第三十七条 需要更换、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检查期限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经同级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后制发《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编号;

   (二)检查对象名称;

   (三)补充通知事项;

(四)制发日期;

(五)其他必要内容。

检查组应当不晚于《现场检查通知书》载明的截止日期向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补充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稽核调查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实施。

对有特殊需要的现场检查项目,经检查组组长确定,可以适当简化检查程序,不进行查前培训,不组织进点会谈,不向检查对象出具《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不形成《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要求检查对象选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的,由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制发《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现场检查公告》,组织进点会谈。

进点后,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组织该第三方机构实施检查。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对该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检查结论进行审定,接收其移交的检查资料。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四十条 主查人应当根据检查汇总情况,分别于离场后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内组织起草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检查组组长审核并签字。

《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其定性和定性依据;

(四)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其他必要内容。

《现场检查意见书》内容包括: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其定性和定性依据;

(二)监管意见;

(三)整改要求(含整改时限、整改报告的反馈时限及整改报告的主送、抄送部门);

(四)其他必要内容。

整改报告的主送部门是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抄送部门是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审核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将《现场检查意见书》发送检查对象,同时抄送本级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部门或检查对象的属地监管机构。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将《现场检查意见书》通报检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股东或其他相关部门等。

第四十三条 直接监管检查对象的机构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对象落实整改要求,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制定了后续整改计划,并将检查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通报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负责对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评价,视情况对检查对象开展整改“回头看”检查,审查其整改是否真实、到位。

检查对象未按要求整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问题和风险需要采取监管措施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检查对象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职责划分,移交相关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部门或该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处理。

对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或违纪问题的,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或违纪线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现场检查开展情况,组织建立现场检查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将现场检查立项、实施以及后续处理等非涉密数据信息,录入“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和监管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对监管对象的监管评级、风险评估以及市场准入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章 检查档案整理

第五十条 主查人应当组织整理归档本次现场检查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分类清晰、调阅方便。

第五十一条 检查档案包括:

(一)现场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通知书》等现场检查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检查对象提供的说明材料;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检查档案可以按照检查阶段、检查事项、文书种类等标准分卷整理装订。

检查档案案卷应当制作目录,放在卷首。

检查档案卷内资料可以按照检查工作流程、检查发现问题、检查资料主次关系或主从关系等依次归档。

第五十三条 检查组将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完毕后,移交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按照本级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应当将检查组收到的信访举报,连同相应检查资料,移交本级信访举报工作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对银保监会以立项方式部署的重大、专项工作,银保监局可结合辖内立项情况单独立项,或与其他检查内容合并立项,并明确承担现场检查任务的部门。

第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检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指导其开展现场检查期间的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银监发〔2007〕55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保监发〔2009〕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现场检查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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