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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新规出台:0~6月龄的适用产品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 (记者孙博洋)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公告》还要求,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公告》提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

《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字样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来源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同一种乳蛋白原料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同时,《公告》还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在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方面,《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或喂哺量建议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不得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

《公告》还提出,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涉及违反本公告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可通过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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