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
28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审。修订草案将每年7月15日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修订草案突出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重点对差异化考核、小水电站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农家乐(民俗)管理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范围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修改完善。严格控制在秦岭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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